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魏文泰、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沈裕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之社交獎勵功能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合約書第11條第1項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