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 原告
-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泰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 被告
- 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之社交獎勵功能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合約書第11條第1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