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蘇怡文

上訴人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被上訴人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周亦宣陳報之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112年8月9日民事答辯狀、送達證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0頁、第478頁),則上訴人得提起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應自112年11月18日起算,迄同年12月7日已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482頁),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