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張惠美、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被 上訴人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陳報之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112年 8月9日民事答辯狀、送達證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0 頁、第478頁),則上訴人得提起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應自112年11月18日起算,迄同年12月7日已告屆滿。惟上訴人遲 至112年12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 之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482頁),已逾上訴期間,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