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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蘇怡文

上訴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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