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興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和 訴訟代理人 黃寶年 華明聖 被 告 立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湯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湯一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揭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 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雅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湯一宗,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