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銘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黃莉蓁、劉高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被 上訴人 劉高育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