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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被上訴人
劉高育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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