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 上訴人
-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 被上訴人
-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莉蓁
- 被上訴人
- 劉高育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