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黃立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5號 原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被 告 黃立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9之1、130-154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