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婕汝
- 被告
- 允禾金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芸漾
- 被告
- 林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允禾金屬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林芸漾、林東源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卻屆期未為償還,乃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就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等約定條款在卷可佐,足認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