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張仁豪
- 被告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鍵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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