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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 原告
    趙叔鍵
  • 被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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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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