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