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德峯 被 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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