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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德峯
被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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