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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德峯 被 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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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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