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德峯
- 被告
-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