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源淵、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大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而原告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