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被告
- 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
黃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四)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冠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許沅傑應負連帶責任,...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國勛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