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傅上華 被 告 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 黃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貳、四)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冠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許沅傑應負連帶責任,... ...。本件借款人即被告王惠娟即元泰油漆工程行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國勛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