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朱中偉、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朱中偉 被 告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蔡義成 范纁之 莊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被告蔡義成之戶籍地均設於「臺南市中西區」;被告范纁之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東區」;被告莊孟峰之戶籍地設於「澎湖縣馬公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均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本院審酌本件所涉事實均與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相關,且其營業所與被告蔡義成、范纁之住所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基於土地管轄及將來訴訟進行、調查之方便,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