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告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契約,而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286萬2,190元,有民事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第11條載有「雙方若因本約事宜涉訟,同意以台灣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商議處理」。是應認兩造間就容移移轉買賣契約書所生之債務,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