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珍
- 被告
-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契約,而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286萬2,190元,有民事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第11條載有「雙方若因本約事宜涉訟,同意以台灣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商議處理」。是應認兩造間就容移移轉買賣契約書所生之債務,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