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淑珍、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明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沈美玲」,應更正為「顏明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顏明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是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