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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告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沈美玲」,應更正為「顏明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顏明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是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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