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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陳艾娜
原告
林秀卿
原告
陳俊雄
原告
陳艾玲
原告
賴奕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告
丰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成
被告
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陳艾娜、林秀卿、陳俊雄與被告被告丰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雲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陳艾玲、賴奕丞、林秀卿與被告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富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上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上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陳艾娜、林秀卿、陳俊雄與被告丰雲公司間及原告陳艾玲、賴奕丞、林秀卿與被告喬富公司間等6個不同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顯然個別獨立而有所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6=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7335元,尚應補繳8萬1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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