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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劉逸成

  • 當事人
    陳艾娜林秀卿陳俊雄陳艾玲賴奕丞丰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艾娜 林秀卿 陳俊雄 陳艾玲 賴奕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丰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成 被 告 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陳艾娜、林秀卿、陳俊雄與被告被告丰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雲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陳艾玲、賴奕丞、林秀卿與被告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富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上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上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陳艾娜、林秀卿、陳俊雄與被告丰雲公司間及原告陳艾玲、賴奕丞、林秀卿與被告喬富公司間等6 個不同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顯然個別獨立而有所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6=99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 判費1萬7335元,尚應補繳8萬1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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