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許為城、蕭國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蕭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將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 付被告,委任被告轉交予訴外人高清塗,被告並簽立收據交付原告收執。詎被告事後竟未將該100萬元轉交高清塗,原 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與被告間之委任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委任契約既已終止,原告基於終止委任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該100萬元,且被告於委任契約終止後, 取得該100萬元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 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100萬元,為此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等語。 二、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契約終止 係向後失其效力。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故給付目的嗣後不存 在,受領人受此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即失其存在,受損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經查:原告主張於109年3月31日交付被告100萬元,委任被告轉交 予高清塗,惟被告未依約轉交該100萬元,經原告以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業於112年9月17日到達被告,兩造之委任契約已於112年9月17日終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至30、34頁),堪認屬實。則兩造委任契約終止後,被告取得該100萬元即 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100萬元,自屬有據。 二、又原告上開請求既有理由,其依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為同一之請求,此部分為選擇合併之訴,本院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其給 付無確定期限,則依前揭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100萬 元,一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28至30頁)之翌日即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肆、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