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柯淑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辜博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柯淑瓊 被 告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辜博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