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訴訟代理人 郭嘉哲 李俞萱 被 告 周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5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6頁)。是揆諸首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