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9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百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豬立業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邀同被告劉百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於前述額度內分為95萬元、5萬元、40萬元及10萬元動用撥款,原告均於110年9月22日撥款,借款期間均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利息均自撥貸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51%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每月繳付款項乙次。詎借款人被告豬立業公司未依約繳款,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111萬3,745元(計算式:706,207+35,858+297,348+74,332=1,113,745)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被告豬立業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劉百城身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上開請求無意見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8頁、產品利率查詢結果1份為證(本院卷第22頁至第3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被告豬立業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劉百城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劉百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豬立業公司、被告劉百城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2,088元,依職權命由被告豬立業公司、被告劉百城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0萬6,207元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01%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萬5,858元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8.01% 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9萬7,348元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01%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萬4,332元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01%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