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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周傑偉即晉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6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594元(計算式:13,771元-13,177元=594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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