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周傑偉即晉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6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594元(計算式:13,771元-13,177元=594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