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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0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逸成

上訴人
陳鴻源
被上訴人
傳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竹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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