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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鄧彤槿(原名:鄧欣妮)陳建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周柏成 被 告 鄧彤槿(原名鄧欣妮)即承泰工程行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4條為據(見本院卷第25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陳建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鄧彤槿(原名鄧欣妮)即承泰工程行(下稱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於民國111年3月25日,邀同被告陳建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40萬 元,共20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 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7.34%計算,截息日利率為8.7%。嗣被 告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2月29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 合計154萬7032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4萬7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答辯: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被告陳建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1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企業換利指數利率查詢資料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32頁),復為被告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所不爭執,且被告陳建州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 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未依約清 償,迄今尚積欠原告154萬7032元本金暨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而被告陳建州為被告鄧彤槿即承泰工程行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4萬7032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1,237,629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7%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309,403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7%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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