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戰神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戰神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子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附表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原記載: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正後記載: 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