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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江子昕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戰神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戰神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子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附表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原記載: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正後記載: 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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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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