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林滄洲
- 被告
- 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私法人之被告,請求確認無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因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