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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林滄洲
被告
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私法人之被告,請求確認無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因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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