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常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常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