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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常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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