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鍾文智
- 被上訴人
- 尚同傳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威全
- 被上訴人
- 謝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移除文章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50元(計算式:1萬6,350元+4,500元=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