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枋政緯
- 被告
- 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人即清算人
- 王台章
- 人即清算人
- 王麗芬
- 人即清算人
- 陳一中
- 被告
- 陳越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349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第6條約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本契約約定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因本契約涉訟時,甲方暨乙方(即被告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王麗芬、陳一中、陳越生)均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卷第12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