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文心廣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曉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文心廣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甄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被 告 陳梅子 陳國吉 賴陳富子 陳美珠 王佩雯 陳青珮 陳秀琳 陳欣曄 陳炳達 陳詩佩 李淑惠 陳曾鈺 陳金葉 陳泰璁 陳昱淵 陳美霖 陳廷喜 陳美旭 陳林秀菊 陳聰敏 陳聰賢 陳明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陳俊宏 陳威呈 陳威宇 林振明 林振義 鄭林春子 蘇林麗華 江素真 江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榮 被 告 江定澤 江忠憲 高江秀鳳 黃陳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以估算占用面積而繳納裁判費,惟經地政機關實地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更正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陳國吉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逕稱其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建物遷出。㈡被告應共 同將124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 繪製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1部分10.58 平方公尺、增建B部分4.1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應共同將129地號土地上如系爭複丈成果圖 所示房屋A2部分47.85平方公尺、房屋遮雨棚C部分0.73平方公尺、遮雨棚D部分0.4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見本院卷二第332頁)。而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6,6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而上開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1、B、A2、C、D部分之面積合計63.71平方公尺(10.58+4.11+47.85+0.73+0.44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1,786元(36,600×63.7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2 萬3,77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元(24,166-23,7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