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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玉蕙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被告
洪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元或同面額之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洪旭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旭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旭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9日,邀同被告張淑瑛、洪旭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3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255%計算,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利率時,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之日起,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宏旭公司於111年6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之(a)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74萬8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張淑瑛、宏旭翔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宏旭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消費借貸、連帶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4萬8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宏旭公司、張淑瑛辯稱:宏旭公司之前有清償借款,對於尚積欠本金74萬870元不爭執,但認為利息、違約金過高等語。

三、洪旭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書、台北富邦銀行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6-44頁),且宏旭公司、張淑瑛亦不爭執尚積欠本金74萬870元(見本院卷第69頁),是原告前揭主張,應信屬實。

五、至宏旭公司、張淑瑛抗辯利息、違約金過高云云。查:

㈠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3條、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約定之遲延利息為中華郵政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255%計算,有授信核定通知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據此計算出之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均未有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而有無效之情事,甚且亦未高於年法定利率5%,是難認有約定利息過高之情。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並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情形,以定其數額是否相當。查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f)係約定: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息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息之20%計算(見本院卷第18頁),而遲延利息為中華郵政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255%計算,亦有授信核定通知書可按(見本院卷第28頁),均為我國金融交易市場所常見,且其所約定之違約金,亦為主管機關公告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8條所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甚者,經以系爭借款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加計遲延利息計算,其年息合計不到5%(如以利息較高之3.725%,違約金分別為0.3725%、0.745%),是自無過高之情形。

㈢從而,宏旭公司、張淑瑛此部分抗辯,自無可採。

六、綜上,原告本於上開消費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利息 74萬0,870元 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475%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前項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    自111年12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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