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號
- 被上訴人
- 友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滿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8號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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