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宇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爭執給付金額如附表「不爭執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數額為42萬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原審判決 不爭執應給付之金額 上訴利益 1 不當得利 95萬9,746元 78萬3,754元 17萬5,992元 2 違約金 21萬7,497元 0元 21萬7,497元 3 修繕費用 2萬1,000元 2萬1,000元 0元 4 電費、電費遲費、管理費、公共水電費、維保費 9萬8,357元 7萬1,454元 2萬6,903元 合計 129萬6,600元 87萬6,208元 42萬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