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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鑫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2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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