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王碧翠、林佳樺、陳柏瑋
- 上訴人張建發
- 被上訴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建發 被 上訴人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翠 林佳樺 被 上訴人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372【計算式:〔(56萬元+3億3,958萬8,912元)×0000000分之2500〕+100 萬元=185萬3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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