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聶凡綺、森旺國際有限公司、吳中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聶凡綺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 告 森旺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中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