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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告
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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