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劉立恩
- 原告林冠羣
- 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冠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 告 林冠羣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 告 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參 加 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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