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 原告
- 林冠羣
- 訴訟代理人
- 曾增銘律師
- 被告
- 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林冠谷
- 訴訟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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