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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思擁創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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