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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余政慧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被告
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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