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 上訴人
- 傅紀清
- 被上訴人
- 植仕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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