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傅紀清、植仕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松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傅紀清 被 上訴 人 植仕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