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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伯文

上訴人
鄭志偉
上訴人
柯宏親
被上訴人
普立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因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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