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蘇榮次、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吉、張桂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榮次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被 告 張桂挺 楊雅惠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蘇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未向本院陳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