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 上訴人
- 圖爾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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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