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楊志偉
- 上訴人圖爾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圖爾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偉 送達代收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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