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鎮國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8萬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鎮國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8萬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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