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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陳偉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本件就訴之聲明第4項擴張請求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54萬元【計算式:12,540,000(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7月22日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裁定)+27,000,000(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39,54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已繳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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