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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陳偉康
被上訴人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4萬元(計算式詳見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9,928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7萬9,9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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