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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王昌國

  • 原告
    A01A0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3、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961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依上訴聲明及意旨,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不動產僅計算編號2),上訴人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 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 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A03應再各給付上訴人 特留分的金錢補償332萬3,426元,以上合計1023萬9,805元 (計算式:3,592,953+3,323,426+3,323,426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萬0,91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的11萬8,957元,尚應補繳6萬1,961元(計算式:180,918-118,957),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編 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價 值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全部 2679萬9,291元 由A03單獨取得。  2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全部 668萬8,894元 上訴人A01、A02、被上訴人A04、A05各受分配1/10,被上訴人A03取得6/10 (二)存款 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花旗(台灣)銀行 53萬1,68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花旗(台灣)銀行 199元 3 花旗(台灣)銀行 1,177元 4 兆豐銀行天母分行 4,530元 5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8萬8,860元 6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4,288元 7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再轉繼承乙○○) 103萬8,087元 8 三重農會本會 (再轉繼承乙○○) 355元 9 三重正義郵局 (再轉繼承乙○○) 2萬8,655元 10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 元)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11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 元)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 3,234,895.22) 12 中國交通銀行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 元)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三)股票 編 號 名   稱  股  數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中華紙漿 1萬3,052股 15萬0,75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中國鋼鐵 200股 5,060元 3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股 2,597元 4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 49萬3,800元 5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張正元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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