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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方鴻愷

上訴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09,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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