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徹、林嘉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 告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徹 被 告 林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徹、林嘉瑩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徹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4條為據(見本院卷第16、18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0 日,繳同被告吳俊徹、林嘉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320萬元,分480萬元、120萬元,256萬元、64萬元撥款,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84%計算,截息日利率為3.97%,被告艾斯奎爾 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8月4日止,即未再繳納本 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106萬9889元本金 、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 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9年12月31日,繳同被告 吳俊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為770萬元、100萬元,分616萬元、154萬元,95萬元、5萬元撥款,利息依 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02%計算,截息日利率為4.15%,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8月8 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611萬5168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6萬988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艾斯奎爾股 份有限公司、吳俊徹應連帶給付原告611萬5168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48頁),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 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易向原告借款600萬元、320萬元、770萬元、100萬元,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106萬9889元本金暨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611萬5168元本金暨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 吳俊徹、林嘉瑩為被告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6萬9889元本金暨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艾斯奎爾股 份有限公司、吳俊徹連帶給付611萬5168元本金暨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萬2181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7萬218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1 55萬8220元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13萬9543元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1 29萬7700元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2 7萬4426元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1 432萬9838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108萬2446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1 66萬7744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2 3萬5140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