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珮如、李小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如 被 上訴 人 李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所載),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