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向利股份有限公司、李芳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被上訴人 向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本院遂於112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2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8頁),現逾期已久, 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0至198頁),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祐誠